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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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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通則
第 一 款 保險人
第 二 款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 第 6 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
- 第 7 條本法第七條所稱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指經常於三個月內受僱於非屬本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
- 第 8 條本法第十一條所稱外國籍人員,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就業服務法或其他法規,經中央…
- 第 9 條本細則關於國民身分證之規定,於外國籍被保險人,得以在我國居留證明文件或外國護照替…
- 第 10 條申請投保之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時,應填具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各一份送交保險人。 前…
- 第 11 條符合本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之勞工,其所屬投保單位辦理投保手續時,除政府機關(構)…
- 第 12 條符合本法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勞工,其所屬投保單位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投保或退保…
- 第 13 條被保險人未離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法繼續提供勞務者,投保單位得辦理退保: 一、…
- 第 14 條符合本法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到職之當日零時起算。但有下列情形之…
- 第 15 條符合本法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之勞工,其保險效力之開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保單…
- 第 16 條勞工於下列時間到職、到訓,其所屬投保單位至遲於次一上班日將加保申報表及到職、到訓…
- 第 17 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被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準用前二條規定。
- 第 18 條投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補正,投保單位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十…
- 第 19 條投保單位依前條規定如期補正投保申請書或加保、轉保申報表者,以原通知保險人之日為申…
- 第 20 條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等情事或經認定已無營業事實,且未僱用…
- 第 21 條投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三十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明…
- 第 22 條投保單位因合併、分割或轉讓而消滅時,其未清繳之保險費或滯納金,應由存續、新設或受…
- 第 23 條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等有變更或錯誤時,被保險人應即通知…
- 第 24 條符合本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於知悉後通知原投保單…
- 第 25 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所定勞工名冊,應分別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
第 三 節 保險費
- 第 26 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月薪資總額,依下列各款認定: 一、受僱勞工:勞動基準法第二…
- 第 27 條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調整投保薪資: 一、因傷病住院或因傷病請…
- 第 28 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保險費之計算,每月以三十日計。 投保單位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
- 第 29 條保險人每月按本法第六條至第九條投保單位申報之被保險人投保薪資金額,分別計算應繳之…
- 第 30 條本法第六條至第九條之投保單位接到保險人所寄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後,應於繳納…
- 第 31 條投保單位對於載有計算說明之保險費繳款單所載金額有異議時,應先照額繳納後,於三十日…
- 第 32 條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因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保險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暫行拒絕給付…
- 第 33 條中央政府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月開具保險費繳款單,於次月…
- 第 34 條投保單位應適用之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及費率,由保險人依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
- 第 35 條投保單位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滯納金者,由保險人核計應加徵之金額,通知…
- 第 36 條本法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投保單位,得於金融機構設立專戶,並轉知被保險人,…
- 第 37 條本法第七條及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被保險人,其負擔部分保險費之免繳,準用勞工保險條…
第 一 款 通則
- 第 38 條投保單位應為所屬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辦理請領保險給付,不得收取任何費…
- 第 39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自行向保險人申請保險給付:…
- 第 40 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最近六個月…
- 第 41 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所定最近年度全體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
- 第 42 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保險事故時,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同時…
- 第 43 條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申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審查保險事故非屬職業傷病所…
- 第 44 條本法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逕匯入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
- 第 45 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定逾期部分應加給之利息,所需費用由保險人編列公務預算支應。
- 第 46 條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以郵寄方式向保險人提出請領保險給付者,以原寄郵…
- 第 47 條依本法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所檢附之文件、資料為我國政府機關(構)以外製作者,應…
- 第 47-1 條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其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依規定應檢附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得以…
第 二 款 醫療給付
- 第 48 條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簡稱健保保險人)辦理…
- 第 49 條被保險人申請職業傷病門診診療或住院診療時,應繳交投保單位或保險人出具之職業傷病門…
- 第 50 條被保險人因故未能及時繳交職業傷病門診單、住院申請書或繳驗健保卡者,應檢具身分證明…
- 第 51 條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未能依前條規定於就醫之日起十日內或出院前補送文件者,…
- 第 52 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獲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後,應詳細填明被保險人就…
第 三 款 傷病給付
- 第 53 條本法第四十二條所定不能工作,應由保險人依下列事項綜合判斷: 一、經醫師診斷被保險…
- 第 54 條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
- 第 55 條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得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之翌日起請領;未滿十五日者,以…
第 四 款 失能給付
- 第 56 條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
- 第 57 條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者,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
- 第 58 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由申請之當日,往前連…
- 第 59 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在學,指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
- 第 60 條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加發眷屬補助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失能年金加發…
- 第 61 條保險人於核定被保險人之失能年金給付後,應將核定文件、資料提供主管機關運用,協助職…
- 第 62 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項所稱同一部位,指與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所定失能種類部…
- 第 63 條被保險人經保險人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逕予退保者,其退保日期,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
第 五 款 死亡給付
- 第 64 條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其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之計算,由…
- 第 65 條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死亡給付申請書及…
- 第 66 條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
- 第 67 條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死亡給付申請書…
- 第 68 條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請領遺屬津貼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死亡給付申請書及…
- 第 69 條被保險人死亡前,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請領失能一次金給付,經保險人核…
- 第 70 條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完全失能或嚴重失能年金期間死亡,其遺屬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
- 第 71 條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者,應備…
- 第 72 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未能協議,為各申請人未依保險人書面通知所載三十日內完成協…
- 第 73 條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並依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協議時,保險人得以書面通…
- 第 74 條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請領遺屬一次金,且無法共同具領…
- 第 75 條被保險人死亡,其未成年之受益人無法請領遺屬年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津貼者,其所屬投…
- 第 76 條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死亡給付時,被保險人所屬投保單位未辦理退保手續者,由保…
第 六 款 失蹤給付
第 七 款 年金給付之申請及核發
- 第 78 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申請之當月,以原寄郵局郵戳或送交保險人之日期為準。
- 第 79 條依本法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應檢附經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列單位驗證…
- 第 80 條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停止發給年金給…
- 第 81 條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載有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日期…
第 一 節 經費及相關協助措施
- 第 82 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職業災害預防事項,其內容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之…
- 第 82-1 條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事項之經費,為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百分之二十…
- 第 83 條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所稱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指被保險人於從事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 第 84 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復工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職業災害勞工醫療之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