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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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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8 條
第 四 章 附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88 條
最新修正:
2025-05-29
條文全文
已領取本法各項補助或津貼,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得由保險人自其本人或受益人所領取之本保險給付或其他補助、津貼扣減之。 前項保險給付或其他補助、津貼之扣減方式及金額,準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扣減辦法第四條規定。
第 87 條
第 8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