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 3 條
第 一 節 通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25-05-29
條文全文
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基金投資運用管理業務,由勞動基金監理會負責監理,其監理事項如下: 一、本保險基金年度運用計畫之審議。 二、本保險基金運用部分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保險基金運用整體績效之審議。 四、本保險基金運用業務查核之審議。 五、其他關於本保險基金運用之監理事項。
第 2 條
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