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款 保險人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條文全文

保險人及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應依其業務職掌按月分別依下列事項製作書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投保單位、投保人數及投保薪資統計。 二、保險給付統計。 三、保險收支會計報表。 四、保險基金運用概況。 保險人應每年編製前項事項總報告,並於翌年三月底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