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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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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第 二 款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條文內容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被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及停止,準用前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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