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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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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第 二 款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最新修正:
2025-05-29
條文全文
投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三十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交保險人: 一、名稱、地址或通訊地址之變更。 二、負責人之變更。 三、主要營業項目之變更。 投保單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者,保險人得依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 投保單位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投保單位或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資料變更手續時,視為一併辦理本保險投保單位資料變更手續。
第 20 條
第 2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