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款 醫療給付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51 條

條文全文

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未能依前條規定於就醫之日起十日內或出院前補送文件者,被保險人得於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退醫療費用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職業災害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診斷書或證明文件。 三、醫療費用收據及收費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