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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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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3 條
第 四 款 失能給付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63 條
最新修正:
2025-05-29
條文全文
被保險人經保險人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逕予退保者,其退保日期,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為準。
第 62 條
第 64 條
相關函釋
2022-06-28
勞動保 3字第 1110150332A 號函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為職災保險制度銜接,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 致失能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請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由保 險人依同法第 48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63 條規定,以診斷為實際永久失 能之當日逕予退保者,其保險效力已告終止,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不得依 同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