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節 保險費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條文全文

中央政府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月開具保險費繳款單,於次月底前送請中央政府依規定撥付。 前項中央政府應補助之保險費,經保險人查明有差額時,應於核計下次保險費時一併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