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三 節 保險費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條文全文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保險費之計算,每月以三十日計。 投保單位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為其所屬被保險人辦理轉保者,轉出單位之保險費計收至轉出前一日止,轉入單位之保險費自轉入當日起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