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8 條

條文內容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保險費之計算,每月以三十日計。 投保單位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為其所屬被保險人辦理轉保者,轉出單位之保險費計收至轉出前一日止,轉入單位之保險費自轉入當日起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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