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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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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條
第 一 款 通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40 條
最新修正:
2025-05-29
條文全文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最近六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合計額除以六計算;參加保險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投保期間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被保險人在同一月份有二個以上月投保薪資時,應以最高者為準,再與其他各月份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第 39 條
第 41 條
相關函釋
2022-10-13
勞動保 3字第 1110150626 號函
勞動部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7 條所定被保險人,有從事非本 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工作遭遇職業傷病情況,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涉及 同法第 6、13、28、36、9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規定適用之說明
2022-08-24
勞動保 3字第 1110150493 號函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 2 以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6 條所定投 保單位,其中之一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投保、退保手續,或職業工會被保險 人另受僱於同法第 6 條所定投保單位,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保險手續 ,且被保險人發生職業傷病保險事故,保險人於發給保險給付後,其「平 均月投保薪資」應就被保險人於該投保單位任職期間,依同法第 28 條規 定計算,不適用同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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