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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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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條
第 一 款 通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44 條
最新修正:
2025-05-29
條文全文
本法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逕匯入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並通知其投保單位。但有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或第三款所定自行請領保險給付之情事者,保險人得不通知其投保單位。 前項之金融機構帳戶在國外者,手續費用由請領保險給付之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負擔。
第 43 條
第 4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