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補助與給付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常見問題
回首頁
首頁
›
法規總目錄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
第 46 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46 條
第 一 款 通則
條文內容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以郵寄方式向保險人提出請領保險給付者,以原寄郵局郵戳之日期為準。
← 第 45 條
第 47 條 →
官方原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