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款 醫療給付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49 條

條文全文

被保險人申請職業傷病門診診療或住院診療時,應繳交投保單位或保險人出具之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並繳驗下列文件: 一、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卡)。 二、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但健保卡已足以辨識身分時,得免繳驗。 未提具符合前項規定文件者,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應拒絕其以本保險被保險人身分掛號診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