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第 2 條

條文全文

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所稱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指僱用被保險人數達五十人以上者。 前項人數,以投保單位於每年實績費率生效日前一年之七月一日起,往前推算一年之平均人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