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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計算及調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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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所稱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指僱用被保險人數達五十人…
- 第 3 條適用本辦法之投保單位,其僱用員工人數減少致未達前條所定人數者,該年內仍應繼續適用…
- 第 4 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行業別災害費率之實績費率,除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適用行業別…
- 第 5 條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投保單位最近三年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保險費總額之情形,保險…
- 第 6 條前條所定保險給付總額,包括下列給付: 一、職業災害現金給付:指傷病給付、失能給付…
- 第 7 條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所定最近三年職業安全衛生之辦理情形,係投保單位最近三年職業災害…
- 第 8 條第五條及前條所稱最近三年,指自每年計算調整實績費率生效日前一年之一月一日往前推算…
- 第 9 條投保單位行業別變更時,應自報准變更之當月起,適用新行業別之費率,並依原計算調整之…
- 第 10 條保險人應於每年九月底前,計算各投保單位翌年之實績費率,並於次月底前通知投保單位。
- 第 11 條被保險人發生職業災害時,以申請保險給付之投保單位為計算實績費率之投保單位,發生疑…
- 第 12 條本辦法所定保險給付與保險費,包括本保險與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險給付及保險費。
- 第 13 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投保單位之實績費率,…
- 第 14 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