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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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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第 二 章 職業傷害類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 16 條
最新修正:
2025-05-26
條文全文
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15 條
第 17 條
相關函釋
2013-10-11
勞保 3字第 1020140546 號函
被保險人於謀職途中發生事故,非屬執行職務之行為,尚不得視為職業傷 害
1999-06-24
(88)台勞保三字第 025799 號函
有關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之勞保被保險人於職業傷害醫療期間,自日 常居所前住醫院就診途中發生事故,得依勞保相關規定核給職災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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