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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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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第 二 章 職業傷害類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第 4 條
最新修正:
2025-05-26
條文全文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勞動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勞動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前項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直接往返學校與勞動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第 3 條
第 5 條
相關函釋
2006-09-22
勞保 3字第 0950040657 號函
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得視個案事實認定為職業傷害
2006-08-16
勞保 3字第 0950037118 號函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如係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 行為,則視為職業傷害
2004-01-09
勞保三字第 0930001397 號令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四條疑義
2000-08-10
(89)台勞保三字第 0034507 號函
有關勞保被保險人於返家途中發生事故所致傷害,得否請領勞保職業災害 保險傷病給付疑義
2000-01-19
(89)台勞保三字第 0001872 號函
有關員工於上班途中遭遇不明人士突擊殺傷,是否屬職業傷害
1996-04-25
臺 85 勞安 3字第 107981 號函
被保險人以宿舍為日常居住處所,因星期例假或國定假日下班後直接回家 ,或假日結束後重返公司上班,於必經途中發生事故,應屬職業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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