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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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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命令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22-03-14
條文全文
被保險人從事前條第一項規定之作業,其最近加保年資連續滿一年者,得由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請者,被保險人得逕向保險人申請。
第 2 條
第 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