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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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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命令
勞工退休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3 條
最新修正:
2018-05-21
條文全文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銀行)辦理,其中保管、運用,並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臺灣銀行為辦理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辦;其委託契約應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2 條
第 4 條
相關函釋
2006-08-16
勞動 4字第 0950108719 號公告
公告委託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日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 司、匯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投信業者辦理勞工退休基 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與委託投資契約所規定之投資範圍、投資限制及收 益目標等規範之經營代客操作業務
2006-08-15
勞動 4字第 0950108717 號公告
公告辦理 95 年度勞工退休基金委託經營業務機構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