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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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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命令
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第 7 條
最新修正:
2015-07-01
條文全文
第五條第一項同意書及申請書,當地主管機關應保存五年。 當地主管機關對於金融機構查詢資料之紀錄應予保存及稽核,並定期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調閱相關資料進行抽查。
第 6 條
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