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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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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第 二 章 年金保險之實施與變更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 18 條
最新修正:
2021-07-12
條文全文
事業單位進行併購而消滅,原勞工已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投保年金保險者,併購後存續、受讓或新設之事業單位應繼續為其提繳年金保險費。 併購之事業單位所投保之年金保險之保險人不同時,併購後存續、受讓或新設事業單位得於併購後,經參加年金保險之勞工同意,選定一保險人投保年金保險。
第 17 條
第 1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