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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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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4 條
第 六 章 保險人及相關執行業務人員之管理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 64 條
最新修正:
2021-07-12
條文全文
保險人不得將本保險業務委託其他保險人經營。 保險人終止經營本保險業務或有併購之情形時,至遲應於終止經營本保險或併購基準日之前三十日,載明下列事項,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終止經營年金保險事由。 二、年金保險契約之轉換計畫。 三、終止年金保險業務之日期。 保險人終止經營本保險業務時,應向主管機關陳報,並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63 條
第 6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