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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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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命令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最新修正:
2014-04-14
條文全文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相關函釋
1994-11-07
(83)台勞資二字第 101153 號函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選舉,可否委託其他出席代表投票疑義
1994-10-24
(83)勞資二字第 98623 號書函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登記參選人數不足疑義
1993-12-18
(82)台勞資二字第 74207 號函
勞資會議勞方因案停職,停職期間是否仍具代表資格疑義
1989-10-26
(78)台勞資二字第 24461 號函
事業單位之分支機構,原聯合組成勞資會議,後又各自召開,其勞資會議 代表任期計算疑義
1988-10-24
(77)台勞資二字第 24324 號書函
事業單位分支機構可否聯合舉辦勞資會議疑義
1988-06-24
廢 (77)台勞資二字第 12691 號函
已廢止
勞資會議紀錄經繕整完竣後由該核准印發相關部門配合辦理及勞資雙方代 表是否需發給證明書疑義
1988-06-23
(77)台勞資二字第 11626 號函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因故辭職,可由公司內部自行處理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