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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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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條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
- 第 3 條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
- 第 4 條勞資會議之資方代表,由事業單位於資方代表任期屆滿前三十日就熟悉業務、勞工情形之人…
- 第 5 條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有結合同一事業單位勞工組織之企業工會者,於該工會會員…
- 第 6 條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
- 第 7 條勞工年滿十五歲,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
- 第 8 條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一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不得為勞方代表。
- 第 9 條依第五條辦理選舉者,應於選舉前十日公告投票日期、時間、地點及方式等選舉相關事項。
- 第 10 條勞資會議代表之任期為四年,勞方代表連選得連任,資方代表連派得連任。 勞資會議代表…
- 第 11 條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事業單位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候補名單於十五日內報請…
- 第 12 條勞資會議代表在會議中應克盡協調合作之精神,以加強勞雇關係,並保障勞工權益。 勞資…
- 第 13 條勞資會議之議事範圍如下: 一、報告事項 (一)關於上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 (…
- 第 14 條勞資會議得議決邀請與議案有關人員列席說明或解答有關問題。
- 第 15 條勞資會議得設專案小組處理有關議案、重要問題及辦理選舉工作。
- 第 16 條勞資會議之主席,由勞資雙方代表各推派一人輪流擔任之。但必要時,得共同擔任之。
- 第 17 條勞資會議議事事務,由事業單位指定人員辦理之。
- 第 18 條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 19 條勞資會議應有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之出席,協商達成共識後應做成決議;無法達成共識者…
- 第 20 條勞資會議開會通知,事業單位應於會議七日前發出,會議之提案應於會議三日前分送各代表…
- 第 21 條勞資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主席及記錄人員分別簽署: 一、會議屆、次數。 二…
- 第 22 條勞資會議之決議,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 勞資雙方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
- 第 23 條勞資會議之運作及代表選舉費用,應由事業單位負擔。
- 第 24 條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會議規範之規定。
- 第 25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