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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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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 7 條
條文內容
勞工年滿十五歲,有選舉及被選舉為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權。
相關函釋
2015-12-22 勞動關 2字第 1040128682 號函
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選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5 條等規定辦理,而 選舉之方式如分配代表人數、公告事項等,由工會經內部民主程序議定, 惟應同時兼顧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予以分配
1999-08-10 (88)台勞資二字第 0036547 號函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員工,是否具有勞資會議勞工代表之選舉權與被選舉 權
1998-09-22 (87)台勞資二字第 037642 號函
醫療保健服務業之「醫師」是否具有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選舉權及被選舉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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