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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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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命令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 9 條
最新修正:
2014-04-14
條文全文
依第五條辦理選舉者,應於選舉前十日公告投票日期、時間、地點及方式等選舉相關事項。
第 8 條
第 10 條
相關函釋
2015-12-22
勞動關 2字第 1040128682 號函
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選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5 條等規定辦理,而 選舉之方式如分配代表人數、公告事項等,由工會經內部民主程序議定, 惟應同時兼顧事業場所、部門或勞工工作性質之人數多寡予以分配
1995-06-12
廢 (84)台勞資二字第 120266 號函
已廢止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所指「當地主管機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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