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 11 條

條文全文

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事業單位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候補名單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同。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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