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
第 11 條
命令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 11 條
最新修正:
2014-04-14
條文全文
勞資會議代表選派完成後,事業單位應將勞資會議代表及勞方代表候補名單於十五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亦同。
第 10 條
第 12 條
相關函釋
2000-05-05
廢 (89)台勞資二字第 0016276 號函
已廢止
勞資會議代表任期自何時起算疑義
1997-05-24
(86)台勞資二字第 020776 號函
有關事業單位勞資會議勞方候補代表可否因開會人數勞方代表未達法定名 額參與開會,並補足勞方代表人數之不足疑義
1994-08-26
廢 (83)台勞資二字第 74475 號函
已廢止
勞資會議勞資雙方代表選派遞補或改派時及勞資會議紀錄,應於多久時間 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雇主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