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雇主合規
雇主要合規,重點不是背法條,而是三件事有沒有做到:該訂的規章有沒有訂、該留的紀錄有沒有留、勞檢上門時拿不拿得出來。這一頁把工作規則的訂定與核備、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的五年保存義務、勞動檢查的流程與拒檢後果、罰鍰與公布事業單位名稱的規定,以及三十人以上要辦的勞資會議,整理成一份雇主自我體檢清單。
核心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7 條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號碼、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
- 勞動基準法 第 23 條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
- 勞動基準法 第 30 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
- 勞動基準法 第 70 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
- 勞動基準法 第 71 條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 勞動基準法 第 73 條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強制檢查之。 檢查員執行職務,得就本法規定事項,要求事業…
- 勞動基準法 第 74 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
- 勞動基準法 第 78 條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
- 勞動基準法 第 79 條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
- 勞動基準法 第 80 條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勞動基準法 第 80-1 條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
- 勞動基準法 第 83 條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訂定,並報行政院核定。
-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2-1 條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
- 勞動檢查法 第 15 條勞動檢查員執行職務時,得就勞動檢查範圍,對事業單位之雇主、有關部門主管人員、工會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左列行為: 一、詢問有關人員,必要時並得製作談話紀錄或錄音。…
- 勞動檢查法 第 25 條勞動檢查員對於事業單位之檢查結果,應報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其有違反勞動法令規定事項者,勞動檢查機構並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立即改正或限期改善,並副…
-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第 2 條事業單位應依本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其運作及勞資會議代表之選舉,準用本辦法所定事業單位之相關規定。 事業單位勞…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前項出勤紀錄…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2-1 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以同一雇主僱用適用本法之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支機構之僱用人數。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37 條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本法第七十條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計算。 工作規則應…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38 條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
相關白話規則
全勤獎金不能對所有假別一律全扣
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及法定家庭照顧事由等不得依規定影響全勤;一般普通傷病假的全勤扣發應按病假日數比例計算,不能請一天就整月全扣。
颱風與天然災害出勤要事前約定並以安全為先
天然災害出勤、工資及通勤協助應事前在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約定。符合官方要點的未出勤或遲到情形,不得視為曠工、遲到、強迫請假補工、扣全勤、解僱或作其他不利處分;工資處理依要點區分應然與建議。
員工申訴違法,不得解僱、減薪或作其他不利處分
勞工發現違反勞動法令而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時,雇主不得因此解僱、降調、減薪、損害權益或作其他不利處分。
各規模事業單位都應辦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一次
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一次;三人以下由勞雇雙方為當然代表。事業場所達三十人以上時,另有分別舉辦要求。
勞資會議要符合通知、出席、決議與紀錄程序
會議通知原則於七日前發出,提案三日前分送;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出席,先協商共識,無法共識時須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紀錄應含法定項目並由主席及記錄人員簽署。
僱用三十人以上要訂工作規則、報核並公開揭示
雇主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應就工時休假、工資、加班、獎懲、解僱資遣、安全衛生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
勞檢核心不是口頭說明,而是互相對得起來的原始紀錄
人事名卡、契約、班表、實際出勤、加班程序、工資明細與清冊、假別、特休、投保、勞退及勞資會議紀錄應能互相核對;法定資料須保存到期限。
職場霸凌不能只當私人吵架,雇主要預防、保護、調查與留紀錄
自2026年7月1日起,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不當言行危害勞工身心,或單次情節重大者,適用職場霸凌專章。雇主應預防;知悉後要立即保護、客觀調查、適當處理、登錄並避免報復。
客人辱罵、威脅或攻擊員工也是職場安全風險
執行職務遭受他人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的預防義務,不限於主管或同事;奧客辱罵、騷擾、跟蹤、威脅或攻擊也要納入評估與應變。
懲處要有清楚規則、查明事實並符合比例,店規不能自創解僱事由
餐廳可依法訂管理與獎懲規則,但處分前應確認規則明確、員工已知、事實成立、同類案件一致且處分相稱;即使店規寫一律開除,仍須符合勞基法法定終止事由及情節重大門檻。
勞動訴訟中,雇主給付與出勤紀錄各有法定推定效果
工資爭議中,員工證明是基於勞動關係從雇主受領的給付,原則推定為工作報酬;出勤紀錄記載的時間,推定為員工經雇主同意執行職務。模糊薪資欄位或任意改打卡會直接增加舉證風險。
缺資料時只能補說明與修正軌跡,不能補造、倒填或覆寫原始紀錄
接到申訴、勞檢或爭議後,應保全契約、班表、打卡、訊息、薪資、請假、監視等原始資料。缺件可如實列缺口並補充說明,但不得事後製造簽名、統一改打卡或刪除不利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