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雇主合規

雇主要合規,重點不是背法條,而是三件事有沒有做到:該訂的規章有沒有訂、該留的紀錄有沒有留、勞檢上門時拿不拿得出來。這一頁把工作規則的訂定與核備、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的五年保存義務、勞動檢查的流程與拒檢後果、罰鍰與公布事業單位名稱的規定,以及三十人以上要辦的勞資會議,整理成一份雇主自我體檢清單。

核心條文

相關白話規則

全勤獎金不能對所有假別一律全扣

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及法定家庭照顧事由等不得依規定影響全勤;一般普通傷病假的全勤扣發應按病假日數比例計算,不能請一天就整月全扣。

颱風與天然災害出勤要事前約定並以安全為先

天然災害出勤、工資及通勤協助應事前在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約定。符合官方要點的未出勤或遲到情形,不得視為曠工、遲到、強迫請假補工、扣全勤、解僱或作其他不利處分;工資處理依要點區分應然與建議。

員工申訴違法,不得解僱、減薪或作其他不利處分

勞工發現違反勞動法令而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時,雇主不得因此解僱、降調、減薪、損害權益或作其他不利處分。

各規模事業單位都應辦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一次

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一次;三人以下由勞雇雙方為當然代表。事業場所達三十人以上時,另有分別舉辦要求。

勞資會議要符合通知、出席、決議與紀錄程序

會議通知原則於七日前發出,提案三日前分送;勞資雙方代表各過半數出席,先協商共識,無法共識時須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紀錄應含法定項目並由主席及記錄人員簽署。

僱用三十人以上要訂工作規則、報核並公開揭示

雇主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應就工時休假、工資、加班、獎懲、解僱資遣、安全衛生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

勞檢核心不是口頭說明,而是互相對得起來的原始紀錄

人事名卡、契約、班表、實際出勤、加班程序、工資明細與清冊、假別、特休、投保、勞退及勞資會議紀錄應能互相核對;法定資料須保存到期限。

職場霸凌不能只當私人吵架,雇主要預防、保護、調查與留紀錄

自2026年7月1日起,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合理範圍,持續以不當言行危害勞工身心,或單次情節重大者,適用職場霸凌專章。雇主應預防;知悉後要立即保護、客觀調查、適當處理、登錄並避免報復。

客人辱罵、威脅或攻擊員工也是職場安全風險

執行職務遭受他人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的預防義務,不限於主管或同事;奧客辱罵、騷擾、跟蹤、威脅或攻擊也要納入評估與應變。

懲處要有清楚規則、查明事實並符合比例,店規不能自創解僱事由

餐廳可依法訂管理與獎懲規則,但處分前應確認規則明確、員工已知、事實成立、同類案件一致且處分相稱;即使店規寫一律開除,仍須符合勞基法法定終止事由及情節重大門檻。

勞動訴訟中,雇主給付與出勤紀錄各有法定推定效果

工資爭議中,員工證明是基於勞動關係從雇主受領的給付,原則推定為工作報酬;出勤紀錄記載的時間,推定為員工經雇主同意執行職務。模糊薪資欄位或任意改打卡會直接增加舉證風險。

缺資料時只能補說明與修正軌跡,不能補造、倒填或覆寫原始紀錄

接到申訴、勞檢或爭議後,應保全契約、班表、打卡、訊息、薪資、請假、監視等原始資料。缺件可如實列缺口並補充說明,但不得事後製造簽名、統一改打卡或刪除不利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