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勞動基準法 第 70 條

條文全文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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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說明

僱用三十人以上要訂工作規則、報核並公開揭示

雇主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應就工時休假、工資、加班、獎懲、解僱資遣、安全衛生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

懲處要有清楚規則、查明事實並符合比例,店規不能自創解僱事由

餐廳可依法訂管理與獎懲規則,但處分前應確認規則明確、員工已知、事實成立、同類案件一致且處分相稱;即使店規寫一律開除,仍須符合勞基法法定終止事由及情節重大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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