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全文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延長工作時間。
四、津貼及獎金。
五、應遵守之紀律。
六、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福利措施。
十、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十一、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十二、其他。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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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應就工時休假、工資、加班、獎懲、解僱資遣、安全衛生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
餐廳可依法訂管理與獎懲規則,但處分前應確認規則明確、員工已知、事實成立、同類案件一致且處分相稱;即使店規寫一律開除,仍須符合勞基法法定終止事由及情節重大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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