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特別休假

特別休假(特休)是勞工在同一雇主連續工作滿 6 個月就取得的有薪假,天數隨年資成長,從 3 天一路加到 30 天封頂。休哪幾天由勞工排定,雇主基於企業經營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都只能「協商」調整,不能片面駁回(僅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得依第 40 條停止假期,須加倍工資並事後補假)。年度終結或離職時未休完的日數,除經勞雇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外,雇主應折算工資發給;雇主並須主動告知特休天數、記入工資清冊且每年書面通知,勞工主張特休權利時舉證責任在雇主。

核心條文

相關白話規則

國定假日應休假、工資照給;同意出勤依法加倍

法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與勞動節,勞工應休假且工資照給;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時,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特休由勞工排定,未休日數依法結清

勞工工作滿法定期間取得特休,期日原則由勞工排定;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完者應發給工資,並記入工資清冊及書面通知。

普通傷病假有日數與工資規則

未住院普通傷病假一年內合計不超過三十日;住院及合併上限依請假規則辦理。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一年內普通傷病假未超過十日,不得因此作不利處分

自2026年起,勞工一年內普通傷病假未超過十日,原則上不得因請病假而作不利處分;超過十日的人事考核也不得只看病假日數。

事假十四日;家庭照顧假七日併入事假

勞工有事故須親自處理時,事假一年合計不超過十四日且不給工資。家庭成員預防接種、嚴重疾病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家庭照顧假全年七日,併入事假計算。

請假原則事前說明;急病可委託,雇主得要求相關證明

請假原則上由勞工事前以口頭或書面說明理由及日數;急病或緊急事故可委託他人辦理,雇主得要求相關證明。

生理、產檢、產假、陪產與育嬰各有獨立規則

性別平等工作法分別保障生理假、產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乳時間與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把它們合併成普通事假處理。

婚假八日;喪假依親等八、六或三日;職災治療休養是公傷病假

結婚者有八日婚假且工資照給;喪假依親屬關係為八、六或三日且工資照給;因職業災害致失能、傷害或疾病的治療休養期間,應給公傷病假。

旺季不能預先封鎖全部特休,原則由員工排定

特別休假期日原則由員工排定;雇主有企業經營上急迫需求時可與員工協商調整,但不能以旺季、假日或人力不足為由事前規定一律不得請。

部分工時員工也有特休,得按約定工時比例計算

部分工時員工年資達門檻仍有特別休假;可依其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的比例計給,若部分工時與全時工時相同則不應再比例減少。

年度終結或離職未休特休要折發工資並留計算紀錄

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的特休應折發工資;按未休日數乘以一日工資計發,月薪者的一日工資原則按終結或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時工資除以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