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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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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條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勞動基準法 第 20 條
最新修正:
2024-07-31
條文全文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第 19 條
第 21 條
相關函釋
2026-01-08
勞動條 1字第 1140149370 號函
修正「工作規則審核要點」第 9 點條文之附表及「工作規則參考手冊」
2018-02-14
勞動福 3字第 1060136515 號函
二家外國公司在國外進行併購,在台二家分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移轉,雖 不適用企業併購法第 15 條規定移轉至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惟於支付新 、舊雇主商定未留用勞工之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如有賸餘時,新、舊雇主得 協商舊雇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退休金移轉至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
2018-02-01
勞動福 3字第 1060136454 號函
以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之事業單位變更負責人,處理原事業單位勞工退 休準備金專戶之相關作業程序
2010-06-18
勞保 1字第 0990071949 號函
勞工經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強制退休者,核 其性質係屬退休人員,非就業保險法所欲保障之對象,故不得申請失業給 付
2010-04-23
(99)勞職業字第 0990010855 號函
勞工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應就個案事實調查後,視勞雇雙方終止勞動契 約之事由為個案判斷
2009-04-09
勞職業字第 0980068025 號函
「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及第 20 條所規 定之情形終止勞動契約。代課代理教師契約中斷、政府短期就業臨時工離 職、鐘點臨時工離職應否通報縣府或就業服務中心,需就個案事實及終止 契約事由,調查認定及核處
2008-12-19
勞保 1字第 0970082223 號函
勞工非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其失業給付請領條 件時,應以該勞工是否符合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所稱非自願離職 加以審查;另勞工欲以定期契約屆滿離職申請失業給付時,應檢附足資證 明確係定期契約且屆滿離職之文件,以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認定
2007-11-09
勞保 1字第 0960140475 號函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5、11、38 條及勞動基準法第 11、13、14、20 條, 雇主如未依規定為勞工加保應處以罰鍰,勞工因此所受損失,由雇主負賠 償責任
2006-11-15
勞職業字第 0951180818 號函
有關非自願離職及雇主辦理資遣通報規定適用疑義
2006-06-06
勞保 1字第 0950027467 號函
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停業而非自願離職,得請領失業給付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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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與資遣費
離職與終止契約
退休與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