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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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
- 第 2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指僱…
- 第 3 條本法於左列各業適用之: 一、農、林、漁、牧業。 二、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三、製造…
- 第 4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 5 條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 第 6 條任何人不得介入他人之勞動契約,抽取不法利益。
- 第 7 條雇主應置備勞工名卡,登記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
- 第 8 條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其有關安全衛…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 第 9 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
- 第 9-1 條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
- 第 10 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
- 第 10-1 條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
- 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
- 第 12 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
- 第 13 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
- 第 14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
- 第 15 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 第 15-1 條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
- 第 16 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 第 17 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
- 第 17-1 條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
- 第 18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
- 第 19 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 第 20 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
第 三 章 工資
- 第 21 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
- 第 22 條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
- 第 22-1 條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
- 第 23 條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
- 第 24 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
- 第 25 條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 第 26 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第 27 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 第 28 條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
- 第 29 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 第 30 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
- 第 30-1 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
- 第 31 條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之勞工,以入坑口時起至出坑口時止為工作時間。
- 第 32 條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 第 32-1 條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
- 第 33 條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
- 第 34 條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
- 第 35 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
- 第 36 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
- 第 37 條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 第 38 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
- 第 39 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
- 第 40 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
- 第 41 條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假期內之…
- 第 42 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 第 43 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 第 44 條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 第 45 條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
- 第 46 條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 第 47 條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 第 48 條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 第 49 條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
- 第 50 條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
- 第 51 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 第 52 條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
第 六 章 退休
- 第 53 條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
- 第 54 條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
- 第 55 條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
- 第 56 條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
- 第 57 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
- 第 58 條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 第 59 條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
- 第 60 條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 第 61 條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受領補償之權利,…
- 第 62 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
- 第 63 條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
- 第 63-1 條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
第 八 章 技術生
- 第 64 條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稱技術生者,指…
- 第 65 條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
- 第 66 條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 第 67 條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雇主如於技術生…
- 第 68 條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四人者,以四人計。
- 第 69 條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第 十 章 監督與檢查
- 第 72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貫徹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之執行,設勞工檢查機構或授權直轄市主管機關…
- 第 73 條檢查員執行職務,應出示檢查證,各事業單位不得拒絕。事業單位拒絕檢查時,檢查員得會…
- 第 74 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第 十一 章 罰則
- 第 75 條違反第五條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第 76 條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第 77 條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
- 第 78 條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者,處新臺幣三十…
- 第 79 條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
- 第 79-1 條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六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六十九條第一項準用規定之處罰,…
- 第 80 條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第 80-1 條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
- 第 81 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
- 第 82 條本法所定之罰鍰,經主管機關催繳,仍不繳納時,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