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勞動基準法 第 30-1 條

條文全文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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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說明

餐飲業可採四週彈性工時,但不能直接宣布實施

餐飲業是四週彈性工時指定行業;仍須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正常工時重新分配、每日上限、例假及休息日數都受法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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