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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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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勞動基準法 第 31 條
最新修正:
2024-07-31
條文全文
在坑道或隧道內工作之勞工,以入坑口時起至出坑口時止為工作時間。
第 30-1 條
第 32 條
相關函釋
1985-12-11
(74)台內勞字第 367170 號函
勞工在坑道工作出坑後繼續工作,當日總工時不得超過八小時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工時與排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