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工時與排班
台灣勞工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加班連同正常工時一天最多 12 小時,每七日還要有一天例假加一天休息日,輪班換班間隔至少 11 小時。變形工時須符合法定要件並經工會(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實施;責任制(第 84-1 條)則完全是另一套要件——限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勞雇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開勞資會議是不夠的。這裡整理正常工時、變形工時、例假與休息日、輪班間隔、出勤紀錄與責任制的完整法條依據。
核心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30 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
- 勞動基準法 第 32 條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
- 勞動基準法 第 32-1 條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 勞動基準法 第 34 條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
- 勞動基準法 第 35 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 勞動基準法 第 36 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
- 勞動基準法 第 42 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 勞動基準法 第 49 條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
- 勞動基準法 第 84-1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
- 勞動事件法 第 38 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0-1 條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前項出勤紀錄…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2-3 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50-1 條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
相關白話規則
一般正常工時每日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
一般制度下,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加班要有制度同意程序,且每日與每月都有上限
有加班必要時,應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正常工時加加班一日原則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加班一般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採例外總量制須另符合五十四小時及三個月一百三十八小時限制。
連續工作四小時,至少休息三十分鐘
勞工連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輪班制、工作具連續性或緊急性時,才可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
輪班換班原則上至少連續休息十一小時
輪班制更換班次時,原則上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休息;縮短至八小時只限公告適用情形並完成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等程序。
一般制度每七日應有一例假及一休息日
一般制度下,每七日應有二日休息,其中一日例假、一日休息日;不同彈性工時制度有各自的週期與最低日數。
餐飲業可採四週彈性工時,但不能直接宣布實施
餐飲業是四週彈性工時指定行業;仍須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正常工時重新分配、每日上限、例假及休息日數都受法定限制。
加班換補休要由勞工選擇並經雇主同意
加班或休息日工作後,須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補休一小時換一小時,期限屆滿或離職未休完時,仍須按原加班日標準發工資。
開店準備、收店清潔及受拘束待命都可能是工作時間
員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備料、換工作服、開機、盤點、清潔、結帳、交班,或必須留在指定場所等待工作時,通常屬工作時間;不能只以營業開始或打烊時間當上下班。
強制教育訓練、晨會與店務會議要計入工時
雇主要求參加且與工作相關的教育訓練、晨會、檢討會或試菜會,屬於受指揮監督的時間;排在正常工時外時,仍要記錄並依法處理加班。
沒有填加班單不會自動抹掉雇主已知的實際加班
店內可設加班申請流程,但主管指示、容許或明知員工持續工作的實際時間,不能只因沒有加班單就完全不記錄或不給付。出勤紀錄所載時間在勞動訴訟中並有法定推定。
工讀生與部分工時不是次等員工,工資、加班、休假都要處理
部分工時只代表約定正常工時較短,不代表排除最低工資、加班費、休息、例休、國定假日、特休、請假、投保與勞退;各項權利應依法律及約定工時分別計算。
休息時間要能真正自由利用,邊吃飯邊顧店仍可能是工時
連續工作四小時原則至少休息三十分鐘;若員工吃飯時仍須接單、顧櫃檯、聽電話、不得離開或隨時待命,該段是否是真正休息要依受拘束程度判斷,不能只在班表寫休息。
例假與休息日不能只改名稱互換,例假出勤只有法定例外
例假是為中斷連續工作而設,原則不得安排出勤;休息日出勤則須依延長工時程序、總量及工資處理。一般缺人或員工同意,不會把例假自動變成可出勤的休息日。
七日週期要事前約定並連續計算,不能為了排班臨時移動
一般工時制度下,每七日週期的起訖應由勞雇約定並依曆日連續計算;不能在快超過連續工作限制時才任意改週期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