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工時與排班

台灣勞工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 40 小時,加班連同正常工時一天最多 12 小時,每七日還要有一天例假加一天休息日,輪班換班間隔至少 11 小時。變形工時須符合法定要件並經工會(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實施;責任制(第 84-1 條)則完全是另一套要件——限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勞雇書面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開勞資會議是不夠的。這裡整理正常工時、變形工時、例假與休息日、輪班間隔、出勤紀錄與責任制的完整法條依據。

核心條文

相關白話規則

一般正常工時每日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

一般制度下,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加班要有制度同意程序,且每日與每月都有上限

有加班必要時,應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正常工時加加班一日原則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加班一般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採例外總量制須另符合五十四小時及三個月一百三十八小時限制。

連續工作四小時,至少休息三十分鐘

勞工連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輪班制、工作具連續性或緊急性時,才可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

輪班換班原則上至少連續休息十一小時

輪班制更換班次時,原則上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休息;縮短至八小時只限公告適用情形並完成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等程序。

一般制度每七日應有一例假及一休息日

一般制度下,每七日應有二日休息,其中一日例假、一日休息日;不同彈性工時制度有各自的週期與最低日數。

餐飲業可採四週彈性工時,但不能直接宣布實施

餐飲業是四週彈性工時指定行業;仍須先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正常工時重新分配、每日上限、例假及休息日數都受法定限制。

加班換補休要由勞工選擇並經雇主同意

加班或休息日工作後,須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補休一小時換一小時,期限屆滿或離職未休完時,仍須按原加班日標準發工資。

開店準備、收店清潔及受拘束待命都可能是工作時間

員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備料、換工作服、開機、盤點、清潔、結帳、交班,或必須留在指定場所等待工作時,通常屬工作時間;不能只以營業開始或打烊時間當上下班。

強制教育訓練、晨會與店務會議要計入工時

雇主要求參加且與工作相關的教育訓練、晨會、檢討會或試菜會,屬於受指揮監督的時間;排在正常工時外時,仍要記錄並依法處理加班。

沒有填加班單不會自動抹掉雇主已知的實際加班

店內可設加班申請流程,但主管指示、容許或明知員工持續工作的實際時間,不能只因沒有加班單就完全不記錄或不給付。出勤紀錄所載時間在勞動訴訟中並有法定推定。

工讀生與部分工時不是次等員工,工資、加班、休假都要處理

部分工時只代表約定正常工時較短,不代表排除最低工資、加班費、休息、例休、國定假日、特休、請假、投保與勞退;各項權利應依法律及約定工時分別計算。

休息時間要能真正自由利用,邊吃飯邊顧店仍可能是工時

連續工作四小時原則至少休息三十分鐘;若員工吃飯時仍須接單、顧櫃檯、聽電話、不得離開或隨時待命,該段是否是真正休息要依受拘束程度判斷,不能只在班表寫休息。

例假與休息日不能只改名稱互換,例假出勤只有法定例外

例假是為中斷連續工作而設,原則不得安排出勤;休息日出勤則須依延長工時程序、總量及工資處理。一般缺人或員工同意,不會把例假自動變成可出勤的休息日。

七日週期要事前約定並連續計算,不能為了排班臨時移動

一般工時制度下,每七日週期的起訖應由勞雇約定並依曆日連續計算;不能在快超過連續工作限制時才任意改週期起算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