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8 條

條文內容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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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產檢、產假、陪產與育嬰各有獨立規則

性別平等工作法分別保障生理假、產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乳時間與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把它們合併成普通事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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