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性別平等與職場歧視
職場上因性別、性傾向被差別對待,或遇到性騷擾,法律都有明文可以主張。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在招募、薪資、升遷、解僱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差別待遇,也要負起性騷擾防治與立即處理的責任;同時保障育嬰留職停薪、哺(集)乳時間、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等請求,雇主不得拒絕或當成缺勤。這頁整理性平法、施行細則、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就業服務法與勞基法的相關條文,讓你知道自己有哪些權利、被侵害時該向誰申訴、以及誰要負舉證責任。
核心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25 條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
- 就業服務法 第 5 條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7 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0 條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1 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2 條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3 條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3-1 條性騷擾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雇主得暫時停止或調整被申訴人之職務;經調查未認定為性騷擾者,停止職務期間之薪資…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4 條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5 條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6 條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7 條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18 條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0 條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1 條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1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2-1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一、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 二、雇主未處理或不服被申訴人之…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6 條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8-4 條性騷擾防治法第十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於本法所定性騷擾事件,適用之。
- 勞動事件法 第 2 條本法所稱勞動事件,係指下列事件: 一、基於勞工法令、團體協約、工作規則、勞資會議決議、勞動契約、勞動習慣及其他勞動關係所生民事上權利義務之爭議。 二、建教生與建…
- 勞動事件法 第 16 條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因性別平等工作法…
- 勞動事件法 第 49 條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第一審法院就前項訴訟…
-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 第 4-3 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序文所定知悉,不以被害人須向雇主提出性騷擾申訴為限。 本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地方主管機關,指被害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第 5 條性騷擾之調查,除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認定外,並得綜合審酌下列各款情形: 一、不適當之凝視、觸摸、擁抱、親吻或嗅聞他人身體;強行使他人對自己身體為之者…
相關白話規則
十人以上設申訴管道,三十人以上訂完整防治規範
所有雇主都要採取適當性騷擾防治措施;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要訂申訴管道並公開,三十人以上者要訂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人數計算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
知道性騷擾情形就要立即採取糾正與補救
雇主知悉性騷擾不以收到正式申訴為限;應依知悉方式立即防止再發、提供或轉介協助、調查釐清並作適當處理,接獲申訴及認定結果還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義務。
不得因婚育、懷孕或法定照顧請求作不利處分
契約或工作規則不得預定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即離職或留停,也不得以此解僱;依法提出生理、產假、育嬰、哺乳、家庭照顧等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作不利處分。
收到性騷擾申訴要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成立後再通知處理結果
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屬性騷擾的案件,並應依規定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這與店內保護、調查及懲戒是並行義務。
性騷擾案件須保密、避免報復並給雙方公平陳述機會
性騷擾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處理,調查須客觀、公正、專業並保護隱私;不得因員工提出或協助申訴而解僱、調職或作其他不利處分。保護申訴人不等於可以未調查先公開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