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性別平等與職場歧視

職場上因性別、性傾向被差別對待,或遇到性騷擾,法律都有明文可以主張。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雇主在招募、薪資、升遷、解僱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差別待遇,也要負起性騷擾防治與立即處理的責任;同時保障育嬰留職停薪、哺(集)乳時間、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等請求,雇主不得拒絕或當成缺勤。這頁整理性平法、施行細則、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就業服務法與勞基法的相關條文,讓你知道自己有哪些權利、被侵害時該向誰申訴、以及誰要負舉證責任。

核心條文

相關白話規則

十人以上設申訴管道,三十人以上訂完整防治規範

所有雇主都要採取適當性騷擾防治措施;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要訂申訴管道並公開,三十人以上者要訂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人數計算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

知道性騷擾情形就要立即採取糾正與補救

雇主知悉性騷擾不以收到正式申訴為限;應依知悉方式立即防止再發、提供或轉介協助、調查釐清並作適當處理,接獲申訴及認定結果還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義務。

不得因婚育、懷孕或法定照顧請求作不利處分

契約或工作規則不得預定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即離職或留停,也不得以此解僱;依法提出生理、產假、育嬰、哺乳、家庭照顧等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作不利處分。

收到性騷擾申訴要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成立後再通知處理結果

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屬性騷擾的案件,並應依規定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這與店內保護、調查及懲戒是並行義務。

性騷擾案件須保密、避免報復並給雙方公平陳述機會

性騷擾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處理,調查須客觀、公正、專業並保護隱私;不得因員工提出或協助申訴而解僱、調職或作其他不利處分。保護申訴人不等於可以未調查先公開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