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勞動基準法
›
第 50 條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勞動基準法 第 50 條
最新修正:
2024-07-31
條文全文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 49 條
第 51 條
相關函釋
2023-12-20
勞動條 2字第 1120148854 號函
勞動部就按件計酬勞工產假工資計算,依 103 年 10 月 7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30131931 號令規定辦理之說明
2022-07-25
勞動條 4字第 1110140681 號函
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產假,其最遲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算 ,若女性受僱者當日勞務提供完成後始分娩或流產者,得以分娩或流產次 日起算
2020-09-10
勞動條 2字第 1090078348 號函
按時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如屬每週工作時數固定者,其產假薪資計算以 每週工作時數乘以 8 週,再乘以勞雇雙方約定時薪計算;如屬每週工作 時數不固定者,以事由前 6 個月工作時數推估出產假 8 週期間原應工 作時數,再乘以勞雇雙方約定時薪計算
2019-01-14
勞動條 2字第 1080130017 號函
勞動部就部分工時勞工安胎休養請假及產假期間工資計算,涉及「僱用部 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性別工作 平等法」第 15 條、「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等相關規定適用說明
2016-07-26
勞動條 2字第 1050131733 號函
勞工預產期前 4 週即可與雇主協商請產假,惟為免分娩前過早請產假影 響產後恢復所需之產假日數,於分娩前請產假,應至少保留 4 週於產後 ;又產假最遲自生產之日起算;分娩後產假應一次依曆連續請足
2016-06-27
勞動條 4字第 1050131141 號函
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提出產假 、安胎休養及育嬰留職停薪、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哺 (集)乳時間等相關假別及權益請求時之辦理原則,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 勞工亦應參照該原則辦理
2009-03-17
勞動 3字第 0980130196 號函
勞雇雙方合意因景氣因素協商暫時縮減工時及減少工資期間,員工適逢產 假,雇主依法本應停止其工作,該期間自無得實施所謂「無薪休假」,並 應依無薪休假前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工資數額給付
2005-10-11
勞動二字第 0940056125 號函
勞工於到職前結婚,應不得申請婚假,其親屬於到職前喪亡,可視實際情 形給予喪假,其於到職前生產,得扣除自分娩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給 予產假
2002-10-22
勞動三字第 0910055077 號令
釋示「分娩」與「流產」
2001-03-08
廢 (90)台勞資二字第 0006580 號
已廢止
女工懷孕期間如確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或第十一條之情事時,雇主得否 終止契約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請假(各種法定假別)
性別平等與職場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