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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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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勞動基準法
第 51 條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條文內容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這條規定常出現在哪些問題?
懷孕勞工可以排夜班、加班或危險性工作嗎?
為什麼相關:
妊娠期間有較輕工作時,勞工可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或減薪。
不能直接套用:
仍須有可供改調的較輕工作,具體安排需依實際職場判斷。
相關主題
請假(各種法定假別)
性別平等與職場歧視
相關函釋
2002-11-19 勞職外字第 0910055006 號函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規定,雇主不得約定外籍勞工有懷孕之情事, 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雇之理由,且勞動基準法第 51 條 規定,雇主不得拒絕勞工在妊娠期間申請改調較為輕易之工作。若約定因 懷孕而無法勝任工作致終止勞動契約而賠償罰金,則為無效
2001-03-08 廢 (90)台勞資二字第 0006580 號
女工懷孕期間如確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或第十一條之情事時,雇主得否 終止契約
1991-07-29 (80)台勞動三字第 18950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妊娠期間」及「輕易之工作」疑義
1990-11-29 (79)台勞動三字第 28580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一條「較為輕易之工作」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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