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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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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勞動基準法 第 51 條
最新修正:
2024-07-31
條文全文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第 50 條
第 52 條
相關函釋
2002-11-19
勞職外字第 0910055006 號函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規定,雇主不得約定外籍勞工有懷孕之情事, 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雇之理由,且勞動基準法第 51 條 規定,雇主不得拒絕勞工在妊娠期間申請改調較為輕易之工作。若約定因 懷孕而無法勝任工作致終止勞動契約而賠償罰金,則為無效
2001-03-08
廢 (90)台勞資二字第 0006580 號
已廢止
女工懷孕期間如確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或第十一條之情事時,雇主得否 終止契約
1991-07-29
(80)台勞動三字第 18950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妊娠期間」及「輕易之工作」疑義
1990-11-29
(79)台勞動三字第 28580 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一條「較為輕易之工作」適用疑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請假(各種法定假別)
性別平等與職場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