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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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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條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勞動基準法 第 52 條
最新修正:
2024-07-31
條文全文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 51 條
第 53 條
相關函釋
2016-05-27
勞動條 4字第 1050130987 號函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後,第 18 條哺(集)乳時間相關規定,雖與現行勞 動基準法第 52 條規定有所差異,但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6 條規定,適 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應依修正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辦理
2014-10-03
勞動條 4字第 1030132064 號函
有關撫育多胞胎未滿一歲之子女之哺乳時間及次數,勞雇雙方可在總時數 不超過 1 小時時間內而為協商調配;或可依其親自哺乳子女數增加哺乳 時間
1998-11-20
(87)台勞動三字第 047553 號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二條哺乳時間,不限於餵哺母乳疑義
1994-11-08
(83)台勞動三字第 100039 號函
「哺乳期間」疑義
1984-10-19
(73)台內勞字第 264965 號函
第一則 哺乳時間係指在事業單位內之哺育設施為之 第二則 女工分娩以事實認定為準,不論已婚或未婚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請假(各種法定假別)
工時與排班
性別平等與職場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