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四 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性別平等工作法分別保障生理假、產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乳時間與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把它們合併成普通事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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