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性別平等工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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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
- 第 2 條雇主與受僱者之約定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
- 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僱者: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二、求職者:…
- 第 4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 5 條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平等工作會,處理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平等工作事項。 前項性別…
- 第 6 條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為婦女就業之需要應編列經費,辦理各類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
- 第 6-1 條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
第 二 章 性別歧視之禁止
- 第 7 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
- 第 8 條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教育、訓練或其他類似活動,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第 9 條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 第 10 條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
- 第 11 條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
第 三 章 性騷擾之防治
- 第 12 條本法所稱性騷擾,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
- 第 13 條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
- 第 13-1 條性騷擾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進行調查期間有先行停止或調整職務之必要時…
第 四 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 第 14 條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
- 第 15 條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 第 16 條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
- 第 17 條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
- 第 18 條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
- 第 19 條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
- 第 20 條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
- 第 21 條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
- 第 22 條(刪除)
- 第 23 條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
- 第 24 條主管機關為協助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獲得再就業之機會,…
- 第 25 條雇主僱用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兒或照顧家庭而離職之受僱者成效卓著者,主管機關得給…
第 五 章 救濟及申訴程序
- 第 26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 第 27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受有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
- 第 28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 第 29 條前三條情形,受僱者或求職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 第 30 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
- 第 31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
- 第 32 條雇主為處理受僱者之申訴,得建立申訴制度協調處理。
- 第 32-1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向地方主管機…
- 第 32-2 條地方主管機關為調查前條第一項但書之性騷擾申訴案件,得請專業人士或團體協助;必要時…
- 第 32-3 條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第十二條第八項第一款所定最高負…
- 第 33 條受僱者發現雇主違反第十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時,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其向中央主…
- 第 34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發現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
- 第 35 條法院及主管機關對差別待遇事實之認定,應審酌性別平等工作會所為之調查報告、評議或處…
- 第 36 條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第 37 條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本法之規定,或遭受性騷擾,而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或向…
第 六 章 罰則
- 第 38 條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
- 第 38-1 條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
- 第 38-2 條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
- 第 38-3 條第十二條第八項第一款之最高負責人經依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認定有性騷擾者,由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