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勞
勞基法指南
台灣勞動權益白話指南
法規總目錄
主題分類
回首頁
首頁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第 23 條
第 四 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3 條
最新修正:
2023-08-16
條文全文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第 22 條
第 24 條
相關函釋
2002-06-05
勞福二字第 0910028129 號函
為鼓勵僱用受僱員工未達二百五十人之雇主推動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均 可比照規定申辦補助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所屬主題
性別平等與職場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