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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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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第 四 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2 條
最新修正:
2023-08-16
條文全文
(本條已刪除)
(刪除)
第 21 條
第 23 條
相關函釋
2019-02-21
勞動條 4字第 1080130174 號函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2 條但書所定「正當理由」判斷,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另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 2 名以上未滿 3 歲子女之需求,依規定向雇 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符合前述第 22 條但書之「正當理由」
2018-02-12
勞動條 4字第 1070130162 號函
於撫育雙(多)胞胎之受僱者情形,考量育兒父母恐無法單獨兼顧雙(多 )胞胎子女,爰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之需求,依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 停薪時,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2 條但書之「正當理由」
2013-12-13
勞動 3字第 1020086476 號函
受僱者之配偶屬就學階段,不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規定,但受僱者 如有同法第 22 條但書規定之正當理由,仍可檢具資料,依育嬰留職停薪 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向雇主提出,雇主依所提理由個案事實認定
2010-05-17
廢 勞保 1字第 0990002973 號函
已廢止
父母二人同時撫育 2 名未滿 3 歲之子女時,若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6 條及第 22 條但書規定者,得「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並繼續參 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