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照顧未滿3歲小孩,可以減少工時或調整上下班嗎?

可以依條件提出。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的雇主,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可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9條請求每天減少1小時工作,或調整工作時間,兩種選一種;減少的時間不得請求報酬。雇主未滿30人時,則須先協商、雙方合意。這不是育嬰留職停薪,也不是所有公司都必須無條件接受任何指定班表。

少工作一小時,和改上下班時間,不是同一件事

每天減少1小時:工作時間真的變少

依法選擇每天減少1小時時,減少的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公司有更有利給薪約定則再確認。不能把它說成每天多1小時有薪假。

調整工作時間:改安排,不直接當成減時

例如提出希望較早開始、較早結束的安排,與雇主確認如何銜接工作。若總工作時數未減少,不應直接套用『少1小時不給薪』的規則;具體排班與工資仍按實際安排確認。

第19條是兩款擇一

不能只憑本條就要求每天既減少1小時,又取得另一項獨立的法定調整權。若雙方另外有更有利安排,應把內容寫清楚;不同制度的權利也要分別核對。

30人是雇主規模條件,不是部門人數

僱用30人以上:符合條件可提出法定請求

依第19條第1項及第21條,符合條件的請求,雇主不得拒絕。這項規定以受僱者為對象,不是只有母親能用;不要因申請者是父親就直接排除。

未滿30人:須協商、雙方合意

第19條第2項保留先協商的條件,不能把第21條的不得拒絕脫離前提,寫成小公司也一律必須同意。若公司已同意或有優於法令制度,應按實際約定處理。

人數不明或跨分公司,先確認同一雇主範圍

條文說的是雇主僱用人數,不是只數自己小組或店內人員。若有不同法人、派遣或分支機構,應向人資及主管機關確認,不在資料不全時自行加總或排除。

申請時把期間、班表與薪資寫清楚

員工提出具體可核對的方案

說明子女未滿3歲、撫育需要、選擇減時或調整工時、希望起訖日期與時段。保留提出與回覆紀錄,避免只有口頭說每天可能早一點走。

雇主確認如何實際落地,不讓申請懸著

確認資格、安排、適用期間及必要銜接;調整工時的具體時段應溝通清楚,不能把法定請求解讀成任何指定班表都必須照單全收,也不能只用沒人手讓符合條件的權利長期無法使用。

薪資調整與處罰要分開

減時依法不給該時段報酬,與把合法請求當缺勤、扣全勤、降考績或其他不利處分,是不同問題。依法請求者有第21條保護;薪資單應讓人看懂實際減少多少時間及其計算,不用一個懲罰性扣款取代。

別把其他育兒制度的條件搬過來

不用離開職場,也不因此自動有留停津貼

第19條處理的是仍在工作的工時安排,不是育嬰留停。留停的申請、給付、保險及年資另有規則,不能因為都與小孩有關就混用。

配偶沒有工作,先請公司指出現行依據

現行第19條沒有以配偶是否就業作為本條條件,第22條已刪除。若公司說配偶沒工作就一律不能用第19條,應請公司提供現行依據,並回到子女年齡、雇主規模與請求條件確認。

孩子滿3歲或需要長時間照顧,改查其他安排

到達年齡界線後,不能認為本條可以自動延長。視需要確認公司更有利安排、家庭照顧假、一般協商或其他適用制度;本頁不保證所有照顧需求都有相同請求權。

情境示範

假設:60人公司,父親要照顧2歲子女

情境:受僱者為撫育2歲子女,向僱用60人的雇主提出每天減少1小時的請求,沒有特殊身分或雇主認定爭議。

  1. 確認適用第19條第1項的雇主規模與子女年齡。
  2. 選擇減時,提出希望期間與時段,確認工作銜接及薪資計算。
  3. 減少的1小時依法不得請求報酬,但合法請求不能被另記為缺勤處罰。

結果:不能只因是父親就拒絕;也不能宣稱減少1小時仍一律全薪。

提醒:本站假設例不指定雇主一定要接受哪一個班表細節。

假設:12人公司,希望提前上下班

情境:受僱者為照顧未滿3歲子女,希望調整上下班時間,但公司僱用人數只有12人。

  1. 先確認同一雇主的實際僱用範圍,不能只看單一部門。
  2. 若確未滿30人,依第19條第2項提出協商方案。
  3. 確認雙方是否合意及有無更有利規定,不自行改班表。

結果:本條不能直接保證未滿30人的公司一定同意;取得合意後,再落實時間、期間與紀錄。

先確認這些事

  1. 子女出生日期、撫育需要及預計使用期間。
  2. 同一雇主的僱用人數,有無跨法人、派遣或分支機構疑問。
  3. 選擇每天減少1小時,還是調整工作時間;希望怎麼安排。
  4. 實際工作時數是否減少、薪資如何算,以及有無更有利約定。
  5. 提出、回覆、班表變更、出勤及薪資紀錄,有無不利處分。

這些情況先不要直接套用

具有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身分

先做:先確認任用或聘僱身分及適用人事規定,不直接使用本頁一般勞工的申訴與調解流程。

找誰: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條規定,這些身分的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向所屬機關或學校的人事單位確認受理機關與期限。

雇主未滿30人且未取得合意

先做:先協商並確認公司既有制度,不把本頁當作已獲准可以自行早退。

找誰:若對雇主規模、協商或既有約定有爭議,向地方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把合法請求記曠職、扣全勤或影響考績

先做:保留請求與回覆、班表及薪資,分清依法減時未給報酬與額外不利處分。

找誰:向工作地勞工局(處)詢問性別平等工作法申訴及救濟。

子女已滿3歲、排班無法配合,或雇主與人數認定不清楚

先做:不要自行延長或改班;整理實際雇用關係、排班與照顧需求。

找誰:請主管機關確認適用範圍,並評估其他照顧制度或更有利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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