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上班擠奶、哺乳可以用多少時間?公司能要求用午休或扣薪嗎?
子女未滿2歲、需要受僱者親自哺乳或集乳時,雇主應在原本休息時間以外,每天另給60分鐘;當日正常工時以外的延長工作達1小時以上,另有30分鐘。這些時間依法視為工作時間,不能用原本午休直接抵掉,也不能把依法使用的哺乳時間當成無薪缺勤。
資格與時間先看這三件事
子女未滿2歲,而且需要親自哺乳或集乳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8條同時寫哺乳與集乳,不是一定要把孩子帶到公司餵奶才適用。先確認子女年齡及實際需要,不要把一般照顧或接送時間直接當作哺乳時間。
每天60分鐘,是原休息時間以外另給
公司原本安排的午休或其他休息,與這60分鐘是兩件事。即使員工自行在午休集乳,也不能因此推論雇主一律不用另給依法需要的時間。
加班達1小時以上,另給30分鐘
條文看的是當天正常工時以外的延長工作是否達1小時以上;符合時另給30分鐘。不是每加班1小時就反覆增加30分鐘,也不是加班未達1小時就完全沒有原本每日60分鐘。
工資、全勤與考績,不能當作無薪請假處理
哺乳與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依法使用的時間不應被記成私人休息、無薪事假或遲到早退,再從工資扣除。若薪資明細出現扣款,先比對該時段是否屬已提出的法定哺乳或集乳需要。
不得因此扣全勤或作不利處分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符合規定提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作其他不利處分。這項保障與普通病假的半薪規則不同。
公司可安排工作銜接,不能把權利取消
員工可先提出需要的期間與時段,與主管確認工作交接及出勤紀錄方式。排班安排應讓權利能實際使用,而不是用人力不足、公司沒有哺乳室或已休午休作為一律取消時間的理由。
用簡單書面留下需要與回覆
員工先交代年齡、需要與時段
透過公司可留證的管道,說明子女未滿2歲、需要親自哺乳或集乳、預計使用期間與時段;若當天要加班,再確認是否達另給30分鐘的條件。不要把多種照顧需求混成一個無法辨識的請假理由。
人資把它記為法定工作時間
確認資格與合理安排後,出勤及薪資標記要一致,不能一邊准許使用、一邊在月底算成事假。實際使用、調整與公司回覆應能查回,不必把完整醫療或家人資料公開給不相關同事。
被拒絕或扣薪,保留前後差異
保存申請、班表、回覆、出勤及薪資單,指出哪一天、哪段時間被怎麼處理。一般勞動關係可向工作地地方勞工局(處)詢問性別平等工作法申訴;涉及工資返還等爭議,再確認調解途徑。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的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則依各該人事法令辦理。
哺乳時間不是育兒減少工時,也不是育嬰留停
需要接送或一般照顧,改看另一制度
未滿3歲子女的減少或調整工時,適用條件與工資效果不同;例如依法每天減少1小時的制度,減少時間本身不得請求報酬,不能和本頁視為工時的哺乳時間混寫。
超過本條年齡或需要更多時間,另行確認
子女已滿2歲,或另有超出本條範圍的特殊需要,應確認公司更有利約定或其他照顧、請假安排;不能直接把本條60分鐘延伸到所有年齡與用途。
情境示範
假設:原有午休1小時,當日另加班2小時
情境:受僱者的子女1歲,需要親自集乳;當天有正常工作,原排午休1小時,並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加班2小時。
- 原午休仍是原休息時間,不拿來抵法定集乳時間。
- 正常工作日另有60分鐘;延長工作已達1小時以上,再另給30分鐘。
- 合計本條哺乳或集乳時間90分鐘,依法視為工作時間,與工作銜接一併安排。
結果:公司不能只說中午已休息1小時,所以當天集乳都要自己請無薪假。
提醒:本站假設例只示範法定時間,沒有另行試算加班費或認定具體排班。
先確認這些事
- 子女出生日期及目前是否未滿2歲,是否有親自哺乳或集乳需要。
- 正常工作時段、原休息時段,以及當日延長工作是否達1小時以上。
- 提出的使用期間與時段、公司收件與回覆、實際調整紀錄。
- 出勤與薪資如何標示這段時間,是否被算成事假、遲到或扣全勤。
- 有沒有因此影響考績、排班、職務或其他不利處分的具體證據。
這些情況先不要直接套用
具有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身分
先做:先確認任用或聘僱身分。性別平等工作法亦有適用,但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依各該人事法令,不直接套一般勞工的流程。
找誰:向所屬機關或學校的人事單位確認受理機關、程序與期限;不因在公部門或學校工作,就自行推定身分類別。
子女已滿2歲,或需求其實是一般接送、陪病與照顧
先做:改查育兒調整工時、家庭照顧假或更有利約定,不直接套哺乳時間。
找誰:依需要使用相關專頁,資格或安排有爭議時向主管機關詢問。
公司拒絕、扣薪,或因提出需求而調職、減班、處分
先做:保存申請與處分前後資料,指出時間與待遇的變化。
找誰:向工作地勞工局(處)詢問性別平等工作法申訴及相應救濟。
跨日輪班、非典型排班或實際時間如何記錄有爭議
先做:列出班表、休息及集乳需要,不自行換成每週總額或任意按比例縮減。
找誰:請主管機關確認該排班下的適用與安排,不先放棄法定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