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章 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21 條

條文全文

受僱者依前七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 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相關函釋

連結開啟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原文(新視窗)。標示「已廢止」者僅供沿革參考,請勿引用。

白話說明

事假十四日;家庭照顧假七日併入事假

勞工有事故須親自處理時,事假一年合計不超過十四日且不給工資。家庭成員預防接種、嚴重疾病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家庭照顧假全年七日,併入事假計算。

全勤獎金不能對所有假別一律全扣

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及法定家庭照顧事由等不得依規定影響全勤;一般普通傷病假的全勤扣發應按病假日數比例計算,不能請一天就整月全扣。

不得因婚育、懷孕或法定照顧請求作不利處分

契約或工作規則不得預定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即離職或留停,也不得以此解僱;依法提出生理、產假、育嬰、哺乳、家庭照顧等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作不利處分。

白話說明為本站編輯整理,屬一般性說明,非法律意見。

所屬主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