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 36 條

條文內容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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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案件須保密、避免報復並給雙方公平陳述機會

性騷擾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處理,調查須客觀、公正、專業並保護隱私;不得因員工提出或協助申訴而解僱、調職或作其他不利處分。保護申訴人不等於可以未調查先公開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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