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離職與終止契約
不管是自己遞辭呈,還是老闆欠薪、違法逼你走,法律上都叫「終止勞動契約」——差別只在要不要預告、能不能領資遣費、以及離職後接不接得上失業給付。本頁整理勞工自請離職要提前幾天預告、被迫離職(勞基法第 14 條)的六款法定事由——注意只有第 1、6 款有 30 日行使期限,欠薪(第 5 款)等其他款並沒有——雇主必須開的服務證明書與離職證明,還有「非自願離職」怎麼銜接就業保險失業給付。雇主端一併看:預告期、資遣通報、終止當天結清工資的義務。
核心條文
-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
- 勞動基準法 第 14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
- 勞動基準法 第 15 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勞動基準法 第 16 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
- 勞動基準法 第 17 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
- 勞動基準法 第 18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 勞動基準法 第 19 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 勞動基準法 第 74 條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
-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8 條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 就業保險法 第 11 條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
- 就業保險法 第 25 條被保險人於離職退保後二年內,應檢附離職或定期契約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申請失業認定及接受就業諮詢,並…
- 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1 條本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本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其適用本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 前項保留之工作年資…
- 勞動事件法 第 49 條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第一審法院就前項訴訟…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相關白話規則
雇主終止契約要落在法定事由,不是付錢就能解僱
雇主預告資遣或不經預告解僱,分別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等法定事由;即使願意付預告工資與資遣費,也不能取代終止事由。
部分不經預告解僱事由有知悉後三十日期限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二、四至六款終止時,雇主應自知悉情形起三十日內為之;逾期不能直接沿用同一事件。
預告資遣依年資給十日、二十日或三十日預告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等預告終止時,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預告十日;一年以上未滿三年二十日;三年以上三十日。未依期間預告須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勞退新制資遣費每年二分之一個月,最高六個月
適用勞退新制的年資,在法定資遣等終止情形下,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一年按比例,最高六個月;終止後三十日內發給。
資遣原則上於離職十日前辦理資遣通報
雇主資遣員工時,原則上應於離職十日前,將法定資料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資遣者,於離職日起三日內辦理。
勞動契約終止後,員工請求服務證明不得拒絕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代理人不得拒絕。
產假、職災醫療及婚育歧視涉及特別終止禁令
勞工在法定產假停止工作期間或職災醫療期間,原則上不得終止;也不得因性別、性傾向、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而資遣或解僱。
員工依法表達自請離職後,不以老闆核准才生效
不定期契約員工可依年資預告終止契約,終止意思到達雇主後,不是由雇主決定准不准;雇主可確認日期與交接,但不能以未核准強迫繼續工作。
離職預告不足與末薪給付是兩件事,不能直接互相抵掉
不定期契約員工的法定預告依年資準用十、二十或三十日;即使預告不足,已工作工資仍應依法結清。雇主若主張實際損害,須另證明因果與金額,不可直接扣完整預告期間工資。
連續曠工三日或一月六日須無正當理由且證據完整,不是自動開除按鈕
不經預告終止所稱曠工,須員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日或一個月內達六日;還要確認請假、急病、聯絡送達、出勤資料與知悉後三十日期限。只看班表缺席就直接解僱風險很高。
不能用逼簽自願離職取代法定資遣或解僱程序
雇主想終止契約時,應提出真實且法定的資遣或解僱事由;以威迫、誤導、空白文件或不給選擇逼員工簽自願離職,不能當成免付資遣費、免通報或掩蓋違法終止的捷徑。
主張不能勝任要有具體標準、改善機會與最後手段評估
員工速度慢、常出錯或客訴不等於當然可資遣。主張確不能勝任時,應以職務必要標準、具體且同期的表現證據、合理訓練與改善、同等對待及有無可行調整綜合判斷,終止應是最後手段。